原告金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a,男,汉族。
原告金a与被告乔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的委托代理人陆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a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4年9月11日,被告要求暂借x元,借期为一个月,到时一定归还。故原告就借给被告上述款项。然被告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原告金a为此提供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乔a向原告金a借款人民币275,000元的事实。
被告乔a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a借款人民币275,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5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