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X层B区XG。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西安市蓝田某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体规划优化设计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X村X组。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管辖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属西安市蓝田某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蓝田某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郝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喜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