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肖善方、李某、谭永明、李某、廖利文(均已判决)商量去娄底市娄星广场进行抢劫。当晚23时许,六人来到娄星广场喷泉附近,发现了正在石凳上休息的被害人袁×、陈×、王××、谢××。肖善方、李某、廖利文、李某某去寻找凶器,李某、谭永明则上前质问袁×为什么要取笑他们,袁×、说没笑,李某顺势打了袁×一记耳光,袁×和陈×起身自卫与李某、谭永明厮打在一起。肖善方等人在公园里找到一根树枝折成四节,肖善方、李某、廖利文、李某某每人拿一节跑上来对着袁×、陈×一顿棒打,李某和谭永明乘机对袁×和陈×拳打脚踢,一直打到袁×和陈×求饶为止。王××和谢××见情势不对,赶忙跑开准备报警,肖善方等人将袁×和陈×强某带至娄底电力宾馆附近偏僻处,强某搜身,抢得袁×、陈×现金某80元。得逞后,李某某等人迅速逃离了现场。
201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肖善方、李某、李某、谭永明、廖利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金某、王××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某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某涔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某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某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某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