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大昌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格林梦别墅小区C—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微,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惟宁,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大昌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产权转让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大连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连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大连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徐某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