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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38岁。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对外债务7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间,原、被告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6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原告主张,2010年9月间夫妻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并主张被告有外遇、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均不承认,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正月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自2010年9月间分居生活至今,并主张被告有外遇、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均不承认,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正月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不能认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加强家庭观念,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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