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冀中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负责人: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鲍兰素,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宏,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冀中支行(以下简称冀中支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北农行)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冀法经字第1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曾向其发出(1997)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冀中支行于1998年3月13日收到该通知,但至今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冀法经字第10—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袁正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