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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冀中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拆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3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冀中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负责人: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鲍兰素,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宏,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冀中支行(以下简称冀中支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北农行)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冀法经字第1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曾向其发出(1997)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冀中支行于1998年3月13日收到该通知,但至今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1997)冀法经字第10—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袁正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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