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XX省XXXX勘查开发局XXXX大队退休职工,住(略)。现住XX市X区XXX楼X单元X楼XX号。
申请人石某某要求宣告李某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石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3年结婚。1992年5月2日李某芝因意外煤气中毒后精神失常,10多天后李某芝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单位和社区证明及1992年5月16日西安晚报所刊登的寻人启示为证。现特申请人民法院对李某芝依据法律规定对李某芝进行死亡宣告。
经查,李某芝,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申请人石某某之妻。1992年5月2日李某芝因煤气中毒后精神失常,并于此后走失,其走失前与申请人石某某均居住在西安市X区X楼X单元X楼X号。李某芝走失后申请人石某某同家人及单位保卫科同志多次寻找,均未找到李某芝。后申请人石某某于1992年5月16日在西安晚报第二版与第三版中缝处刊登寻人启示,寻人启示发出后仍未有李某芝的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芝自1992年5月走失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在发出寻找其公告届满后仍不明其下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芝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芝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