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汉中卷烟二厂工人。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个体工商户。
贺某某向某院申请执行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06年3月1日向某某以(2005)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申请本院对贺某某负连带责任的蒋桂芝借款执行,2007年2月13日向某某领到执行款4800元。2009年9月8日该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2005)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1月25日向某某向某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3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向某某再审申请。2010年3月24日贺某某申请本院对已支付的4800.00元申请执行回转。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0年5月11日主持双方就借款、执行回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予以履行。据此,本院(2010)南民初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终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汉林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