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应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经理。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23岁。
被告贾某某,男,29岁,汉族。
被告赵某甲,男,38岁,汉族。
被告安徽省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X路X号。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县X路X号。
被告赵某乙,女,38岁,汉族。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浙商时代大厦X层。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丘市应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赵某甲、安徽省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赵某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本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应天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红
审判员贾某法
审判员李正乾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