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
被告陈XX。
被告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陈XX、许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两被告所有的登记在许XX名下位于许XX名下位于资兴市XX门面,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XX、许XX所有的登记在许XX名下位于资兴市XX的门面(证号:资房私字第XX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