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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姣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学民,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称:其与李某姣系父女关系。因李某姣在2004年农历9月13日晚在浚县X镇石羊中学上学时失踪,其家人在全国各地寻找均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请求依法宣告李某姣死亡。

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李某某、李某姣的户籍证明;2、浚县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李某某之女儿李某姣出生于1990年6月15日,2004年农历9月13日晚在石羊中学上学时失踪,当时已在小河镇派出所报案,且这几年也不停寻找,至今无下落……。2009年2月19日”。浚县公安局小河镇派出所审查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李某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村人,身份证号x,系申请人李某某的次女,在浚县X镇石羊中学上学时失踪。李某姣失踪后,申请人李某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李某姣的家属多方寻找未果。2009年3月25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姣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李某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姣自2004年10月26日(农历9月13日)失踪,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寻找未果,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某某作为李某姣的法定监护人申请宣告李某姣死亡,符合法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姣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单朝民

审判员张春英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春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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