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1973年出生。
被告邓某乙,男,197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被告邓某乙经过人民法院的批评教育有悔改恶习的意愿为由,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