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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双北建材贸易某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富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厚和富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双北建材贸易某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长沙大道X号盛世华章小区AX栋X单元X房。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柏,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富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板塘铺砂厂直街(老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湘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湘潭厚和富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村X栋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忠于,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双北建材贸易某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富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厚和富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双北建材贸易某限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湘潭厚和富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双北建材贸易某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湘潭厚和富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米朝晖

审判员石钟良

审判员章业尧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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