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庄某某承认欠朱某某借款22万元,自愿偿还。
二、此款先由庄某某、朱某某二人共同向案外人朱某军追讨,朱某军不能偿还部分,由庄某某偿还。
三、案外人朱某军欠庄某某水泥款44.7万元,由朱某某全权负责追讨。朱某某可以庄某某的名义起诉,也可以其自己名义起诉。
四、上述协议内容需经朱某军签字确认。
五、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朱某某负担5440元,庄某某负担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慧娟
代理审判员韩军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