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