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诉被告雷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调塘水电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