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工,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