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牌县X村X组。
代表人刘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双牌县何家洞水电建设开发中心。住所地双牌县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74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双牌县X村X组与被告双牌县何家洞水电建设开发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泽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8年4月,被告双牌县何家洞水电建设开发中心因修建电站,损毁原告双牌县X村X组稻田43.97亩,双方约定被告每年按每亩稻谷375公斤按市场价折人民币补偿给原告。但被告自2010年起至2012年的补偿款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稻田补偿款187224.5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双牌县何家洞水电建设开发中心给付原告双牌县X村X组稻田补偿款人民币134328.35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人民币139328.35元。此款,被告在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被告双牌县何家洞水电建设开发中心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