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A,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海市X村委。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21日由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0日,邓B、邓C(均已判刑)在北海市X镇盗走红色铃目王摩托车一辆。同年9月某天,被告邓A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介绍邓D(另案处理)进行购买。2010年9月11日,邓B、邓C在北海市X镇盗走红色铃目王摩托车一辆。同年9月某天,被告邓A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买下自己使用。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邓A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30日17时30分许,邓B、邓C(均已判刑)在北海市X镇“常来网吧”门前盗走张某的红色铃目王牌x-6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同年9月某天,邓B、邓C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人邓A,被告人邓A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介绍邓D(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75元。
2010年9月11日21时30分许,邓B、邓C在北海市X区大门旁的“海豚网吧”门前,盗走郭某红色铃目王牌x-6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同年9月某天,被告人邓A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自己使用。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25元。
案发后,以上涉案车辆均由公安机关追缴。2010年10月11日,被告邓A在其家中被北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郭某陈述、邓D、邓C、邓B的供述、被告人邓A的庭前供述及辨认笔录、估价委托书及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A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及介绍他人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A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某、诈骗、抢某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袁尧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怡璇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十三条第某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某、诈骗、抢某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第某款明知是盗窃、抢某、诈骗、抢某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某、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