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从其朋友朱×家出来回家时,与驾驶摩托从朱×家门口经过的南召县X镇X村居民贾×、刘××发生口角,贾×拿砖头砸被告人赵某某的摩托车,被告人赵某某从朱×家门口拿一把菜刀将贾×、刘×砍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贾×损伤系轻伤。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贾×、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贾×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贾×、刘××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贾×、刘××的陈述、证人朱×、刘×、李××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坤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