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县X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审法院认定:黄XX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于2011年3月25日由凤凰城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周科招聘至XX建设公司承建的华润凤凰城建筑工地从事塔吊操作工作。2011年4月1日上午11时,黄XX操作塔吊右手受伤。后,黄XX与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XX、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黄XX与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黄XX找不到用人单位长沙瑞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黄XX生活补助金40000元(已当即履行)。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以上共计10元,黄XX自愿承担。
四、其他再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