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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一段X号海东青大厦副楼四楼X房。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旅行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萍,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张某入职张某界环球国际旅行社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29日,张某界环球国际旅行社名称变更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2011年3月10日,张某提交报告,表示自愿辞去总经理助理职务,后双方因对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事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同意于2012年3月31日前在扣除张某欠款后一次性补偿张某32000元,汇至户名为张某在交通银行松桂园支行开户的(略)银行卡上,张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十五日内向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返还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张某与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再无其它任何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主张某何权利;

三、张某与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合计1435元,由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承担;

五、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邱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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