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1)X号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6日,黄某到和昌公司工作,2010年12月15日,黄某在工作时受伤。2011年1月7日,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某在和昌公司处工作时构成工伤,后双方因对工伤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黄某遂请求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补偿黄某30000元,于2012年6月1日先汇15000元到黄某在长沙银行开户的卡号为(略)的银行卡上,于2012年12月1日汇余款15000元到黄某在长沙银行开户的卡号为(略)的银行卡上;
二、黄某与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再无其它任何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
三、黄某与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将调解协议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四、本案诉讼费400元,因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五、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某萍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