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沙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被告卢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乙、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静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卢某确认应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和利息2.3万元,共计9.1万元;
二、被告李某乙、卢某于2012年9月10日前向原告黄某偿还3万元;于同年10月31日前偿还2万元;于同年11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2.1万元;
三、如被告李某乙、卢某未履行本协议第二项所约定的任何一项内容,则原告黄某有权就未偿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48.5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静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