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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a与被告张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被告张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张b,男,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号.

原告金a与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被告张a及其委托代理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a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经常为琐事无理取闹,双方时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打骂原告。原告患病期间,被告也不予照顾。2009年9月起,双方又分居生活,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a辩称,其与原告之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原、被告再婚后,被告一直照顾原告,平时在家中也是由被告负责买菜烧饭。被告从不打骂原告,从结婚至今,被告为了家庭付出巨大精力和财力,在法院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还是积极想与原告共同生活,故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争吵,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9年9月23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a要求与被告张a离婚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至今已较长时间,理应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和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对此,原、被告应及时相互沟通,尽量避免矛盾的发生。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a要求与被告张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院指定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

书记员&x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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