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户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995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闫濵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