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余某,女,19XX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余某,男,19XX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XX,临湘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余某诉被告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余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XX、余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