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周xx,长沙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辛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奬Z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址: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奬Z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奬Zxx、湖南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0)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xx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苇
代理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