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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班某。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12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上诉人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班某、胡某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班某郁,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班某童。双方因胡某的赌博行为发生矛盾。胡某自其与班某结婚之前就有赌博行为,班某在与胡某谈恋爱时也知道胡某有赌博行为,班某、胡某结婚后,胡某的赌博行为仍在持续。胡某于2007年7、8月开始经营麻将馆,在一年多的经营期内,胡某基本上每天都在打麻将的人数不够时参与其中打麻将赌博。班某对胡某的赌博行为从当初的尚能容忍发展到不能容忍,班某曾因胡某的赌博行为与胡某吵架引发胡某将双方的结婚证撕烂,胡某曾因其赌博行为向班某忏悔,双方也曾闹过离婚。2010年4月,胡某玩麻将赌博输了一、二万元,一个星期后胡某将其因赌博欠了别人一笔钱的事情告诉班某,并要求班某给其5000元还债,引起双方争打,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加剧。2011年7月,班某搬出另行租房居住。

审理中,班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本案中,胡某的赌博行为发展到了让班某不能容忍的地步,双方矛盾和冲突的加剧使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班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故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婚后生育有儿子班某郁、女儿班某童,根据儿女的生理特点,儿子班某郁由作为父亲的班某携带抚养、女儿班某童由作为母亲的胡某携带抚养较有利于班某郁、班某童的成长。故确定儿子班某郁、女儿班某童应分别由班某、胡某携带抚养,班某、胡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负担班某郁、班某童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准予班某与胡某离婚;二、婚生儿子班某郁由班某携带抚养,班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负担班某郁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三、婚生女儿班某童由胡某携带抚养,胡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负担班某童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班某负担75元,胡某负担75元。

上诉人胡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而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由恋爱多年并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深,婚后共同恩爱生活7年多时间,先后生育了儿子班某郁和女儿班某童。结婚以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双方的父母家庭一直和睦相处。上诉人经与被上诉人商量,上诉人同意在白天帮助被上诉人经营美发店之余,晚上上诉人则摆夜市摊。此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早出晚归,也基于此原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量后决定将儿子班某郁暂时送回被上诉人父母处由他们照顾。基于同样的原因,女儿班某童出生后也在2008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由被上诉人父母帮忙照顾。2010年8月,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同意,在被上诉人开设的美发店附近以上诉人名义开始经营一家麻将馆,在经营期间,上诉人确实有一些因打麻将人数不够时自己暂时参与的情况,但这仅仅是经营麻将馆的一种手段,上诉人也确实为此输了一些钱,但所有这些被上诉人在当时是知晓并谅解的,虽然双方也曾为此发生一些争执,但当时并没有影响到夫妻的感情。由于美发店和麻将馆均经营得不好且铺面租金过高,2011年3月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商量,决定停止麻将馆的经营,同意继续由被上诉人经营美发店,上诉人则外出广东打工补贴家用,而儿子班某郁也由被上诉人暂时照看。2011年5月底,上诉人到广东打工并每月均返回南宁,2011年6月底,因需要照顾儿子和女儿,上诉人回到南宁后不再去广东打工。2011年5月中旬,因美发店生意不好,被上诉人将该店转让给了别人。2011年7月份,被上诉人搬出原居所另行租房居住,而两个孩子则由上诉人照顾至今。目前上诉人自己在南宁市X村市场经营个体。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多年以来感情一直和好,上诉人一直努力着工作并努力经营和维护自己的家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本有很大的差异。上诉人虽然有一些赌博的行为并为此给家庭带来了一些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也曾为此与上诉人有过一些争执和不愉快,但这决不是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和借口,上诉人绝不是好逸恶劳、嗜赌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上诉人早已了解到自己的一些赌博行为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并已经以自己的行动来努力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家庭。现在两个儿女还在年幼,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必将给他们的心灵和成长造成一生的阴影,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给我们家庭一个机会,给我们孩子一个机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予离婚。

被上诉人班某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班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判决离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某因婚后沉迷于麻将赌博,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导致其与被上诉人班某夫妻关系紧张,经常发生争吵,虽然胡某表示改正其错误,不同意离婚,但经本院调解,班某坚持要求离婚,并强调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此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胡某与班某解除婚姻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蒙恪民

审判员陈茹

审判员赵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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