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甲,男,2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21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殷某乙,男,21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甲及其辩护人马某、被告人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预谋以办假证为名实施诈骗,殷某甲出资安排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三人在郑州市区书写办证的小广告。2010年3月24日,被害人杨某根据小广告上所留的手机号码x与殷某甲取得联系,要求办理一个本科毕业证书,殷某甲安排石某某与杨某见面,骗取杨某办证的定金1000元。3月26日,杨某通过电话向殷某甲索要毕业证时,殷某甲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要求杨某往交通银行卡汇钱,杨某在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的交通银行建设路支行和百花路支行的ATM机上分七次往殷某甲提供的账号汇款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报案及陈述、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作案用的交通银行卡及身份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存款凭证、情况说明、办证广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共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殷某甲、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本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石某某、殷某乙、张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殷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艳艳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樊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