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卿三江,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兆万,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周某诉被告杨某乙、王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杨某甲、周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杨某甲、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原告杨某甲、周某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蒋澍云
审判员杜天鹏
人民陪审员陈雪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