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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周某诉被告杨某乙、王某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汉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卿三江,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兆万,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周某诉被告杨某乙、王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杨某甲、周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杨某甲、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原告杨某甲、周某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蒋澍云

审判员杜天鹏

人民陪审员陈雪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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