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广汉市X镇。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成年人,广汉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袁晓斌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