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晓茹。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响塘村发出了(2009)雁民执字第1013-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本村X村民待遇及拆迁安置款8万元人民币。”异议人刘晓茹于2010年12月28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晓茹称:其与被执行人李某在本市X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取得了离婚证书。协议书第三条,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由男方(李某)负责。法院在执行中向响塘村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本村X村民待遇及拆迁安置款,该款有我的份额,故对提取、扣留等措施提出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09)雁民执字第1013-X号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村X村民待遇及拆迁安置款x元的冻结手续。
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于2003年5月22日向申请人借款x元,未按期偿还,2008年7月25日经本院调解限被执行人从2008年8月起至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异议人刘晓茹与被执行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4月29日双方在本市X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取得了离婚证书,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均由李某偿还。2010年响塘村X村改造双方应得补偿等款30余万元。同年11月22日双方对城中村改造所得的各项款进行了分割。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所借款项系与异议人刘晓茹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分割不能对抗执行,故刘晓茹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晓茹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斌昌
审判员李某生
代理审判员杨李某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