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汉市成华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锦川(特别授权),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X区玉虹罐头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曾令泽(特别授权),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汉市成华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X区玉虹罐头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锦川、被告委托代理人曾令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八年的业务往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食品包装袋。截至2010年8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加工定作食品包装袋价款x.50元,原告多次派员及委托律师协商收取货款,被告以原告加工的包装袋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的经济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50元及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被告辩称:原告系包装彩印公司,被告系食品加工厂,双方有较长的合作历史。因原告提供的食品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致客户大量退货,给被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原告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包装彩印公司,被告系食品加工厂,原告长期为被告加工定作食品包装袋,在2010年的合作中,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向其催讨货款,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食品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不同意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成都市X区玉虹罐头厂共支付原告广汉市成华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x元,此款在双方签收本调解协议时先行支付x元,其余x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因此产生的其他纠纷全部了结。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被告成都市X区玉虹罐头厂负担(原告已垫付,在本案履行过程中由被告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剑平
审判员杜天鹏
人民陪审员陈某莉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