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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牌楼分会松林代办站与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某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牌楼分会松林代办站。

负责人:陈某。

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安仁县X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县X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牌楼分会松林代办站与被执行人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斌斌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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