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认定,张某某与马某甲双方均系再婚。2005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造成夫妻双方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审认为,张某某与马某甲均属再婚,由于双方的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双方分居,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分割婚后共同家庭财产的请求,因被告马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本次诉讼不予处理。
原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
马某甲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一审审理中,张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也未调查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认定我们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实属枉法裁判。2、一审法院从受理案件到判决,没有给我们进行调解,实属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在日常生活中,马某甲对我不管、不问、不关心,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杜军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