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X镇旺旺小学。
代表人王某甲,女,该校校长。
原告登封市宣化旺旺幼儿园。
代表人王某乙,女,该幼儿园园长。
被告景某某,男,1963年10月生。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X镇旺旺小学诉被告登封市宣化旺旺幼儿园、景某和、张某某一般客运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登封市X镇旺旺小学、登封市宣化旺旺幼儿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虹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琳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