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XX提出离婚,被告李XX同意。二、陕x号x型嘉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李XX所有,原告杨XX保证第三人对该摩托车不主张权利,如该摩托车为第三人所有,原告杨XX愿意给被告李XX照价赔偿。三、被告李XX自愿放弃除摩托车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及一切婚前个人财产权利,原告杨XX自愿补偿被告李x元。四、原告杨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