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腊月经王XX(系被告家门叔父)、宋XX介绍,我与被告在双方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25日在永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被告不愿与我举行结婚仪式,曾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要与我离婚,并让我起诉。之后我父亲也找过王XX,经媒人多次协调也没有结果,一直未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18日,被告被雇佣于雨润公司开车时,发生车祸,致被告损伤。后又经王某选多次调解,被告方起初同意离婚,后又反悔,后迫于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原告刘艳与被告王某在永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一直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2010年10月18日,被告王X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为:1、弥漫性轴索损伤;2、原发性脑干损伤。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王X一直昏迷不醒,没有任何意识。原告刘X于2011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王X解除婚姻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韩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