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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罗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男,侗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邱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某某因合伙纠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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