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侗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邱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某某因合伙纠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