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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强娃”,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6月2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铭、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晚,罗xx、李xx、王某某三人在绥德县X乡王某某所租的房子内商议买毒品一事,王某某提出他认识的女吸毒人员周x处肯定有毒品,并建议去抢,二人表示同意。随后李xx拿把藏刀同罗xx、王某某坐出租车来到周x家。王某某敲门后,周x之子汪x将门打开,三人进入周x的卧室,王某某让周x卖点毒品,周x不卖,王某说吃上点也行,周x把桌上自己吸剩下的一点毒品给王某,并顺手将装有毒品的纸盒放进抽屉,这时李扑上去将周压倒在床上,王某机拉开抽屉将装有毒品的纸盒抢走,这时周挣扎着拿把剪子反抗,并把李的胸前上衣划破,王某周x手中的剪子夺下,打斗中,李xx用藏刀把周x的腿捅伤,此时周x大喊救命,周x的儿子汪x听到后一脚将周x卧室的门踢开进入卧室,准备帮助母亲,但被罗xx推出去,威胁并控制在客厅的沙发上。周x的父亲周xx听到打斗声来到周x的卧室,看见女儿周x被李xx压倒在地板上,身上还流了许多血,便顺手拿起烟灰缸砸在李xx头上。打斗中,周xx的手受伤了。这样僵持了一会儿,李xx和王某某一溜跑出周家,罗xx被周x家人三人堵在家里,被汪x打了几下,随后也挣逃离。后三人乘出租车回到王某某的租房。周x被抢毒品约3.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周x陈述,罗xx、李xx、汪x、周xx证人证言,周x、汪x辨认笔录,李xx、罗xx辨认笔录,周x、周xx伤情照片及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物证照片及藏刀刀鞘一个,户籍证明,(2009)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森

审判员李晟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党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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