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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吕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

被告吕x,男。

原告黄xx与被告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春艳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3月相识谈婚,仅两个多月便草率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所以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不能建立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材料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吕x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则要求原告退回3万元给被告。

被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xx与被告吕x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慢慢培养,原告黄xx与被告吕x结婚的时间短,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难免会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夫妻矛盾,共同搞好家庭,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吕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账号:20-(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欧颖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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