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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恒军与被上诉人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恒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

上诉人方恒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方恒军于2010年6月1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单某某货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00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方恒军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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