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审被告徐州市交通运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梁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交通运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上诉人陈某某以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费蜜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Ο一Ο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