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修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邳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宏
代理审判员尹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权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