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XX离婚一案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依法由审判员郭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XX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在被告开办的美发店认识后于2007年2月1日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某某。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冲减;(小孩年满18周岁之前原告不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对小孩有探视的权利,但探视时要提前一天通知被告;
四、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归被告所有;
五、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六、原、被告各自私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赣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