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武英林,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心医院、原审第三人张某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郑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田华、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武英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起诉的依据,是2010年3月28日与郑州市中心医院签订的协议,属合同纠纷。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同,故该条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