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张某乙债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敏、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