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