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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诉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糜永贵,湖南省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粟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中林,湖南省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谢根发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滕昭云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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