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糜永贵,湖南省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粟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中林,湖南省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谢根发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滕昭云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